楼房窗前停车的火灾隐患与管理
文/张正本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3年第1期/总第246期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汽车的拥有数量与日俱增,因车多地少、管理缺失、车主有意或无意等原因,发生乱停乱放汽车的现象。固然将车停在门口因妨碍通行而极少有之,但停在楼房的窗前,特别是停在自家的窗前似乎“无可争辩”,如在物业管理公司划定的窗前车位停车更是“理直气壮”。
众所周知,汽车的燃油具有火灾危险性,从而可能因汽车的制造缺陷,以及使用中的维护保养不周、改进不当或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生油路电路等功能性组件松弛磨损、老化、腐蚀等情况,就会导致燃油泄漏或电线短路火花与发热,形成车体自燃的现象。
汽车的自燃虽然多发生在炎热夏季的行驶途中;但也可能因上述原因的延迟,或遇阳光暴晒以及车内可燃、易燃物等原因,在停车库和停车场中发生自燃。因而在我国的防火设计规范中,将停车库与停车场列为“有火灾危险性”的建筑。
既然汽车有自燃的可能,一旦停在了窗前的汽车着火燃烧,如窗户是在开启的状态,则可能直接烧至室内。即使窗户是关闭状态,也可能因烧碎窗玻璃而将火势引入室内,导致室内也发生火灾,并可能因扑救不力而使室外和室内的火焰上窜,将火势扩大至楼上。特别是使用了可燃性保温建材的建筑,其危险后果不言而喻。
在我国汽车快速进入住宅小区的新形势下,除了建有足够车位和停车库的小区外,相关法规不够明确或执行与管理的不力,或停车场地不足,或车主的素质较低等综合因素导致在小区内随意停放汽车的现象较为普遍。但按照《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中“停车场是指露天停放汽车的场地”的定义,则汽车停放在楼外窗前的地点应视同为停车场;按停车场的“防火分类”至少也应是ⅳ类防火的停车场;汽车库防火间距应符合“停车场与一、二级,三级和四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间距,应分别不少于6米、8米和10米”的规定。
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规定,在传统的非燃烧体楼(一、二级和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前停车则应在距离楼房6至8米之外;而在有可燃保温层的楼(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前停车则至少应在10米之外;因而在楼外的窗前停放汽车,显然是不符合规范的要求。
如小区内的停车方法确实有法可依,物业管理公司则应与时俱进,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实施全面的现代管理。首先是,在接管小区时除了检查验收停车库以外,还应注意掌握停车场地的情况;在《物业服务合同》或《临时管理规约》的“业主注意事项”中写入“窗前不得停车”的内容;新划定的停车场地应符合法规的规定。随后应将停车场地的管理纳入物业管理的责任制度和日常工作中,执行巡回停车检查制度,制止违规停车的现象,并对车主和业主进行经常性的宣传与教育。物业管理公司的负责人应经常抽查,监管制度的执行情况。事关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业主的生命安全与社会的和谐稳定,责任重大,不可掉以轻心。